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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7-18 18:17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38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條件 


      (一)申辦醫療機構

      1、單位或個人申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2)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范;

      (3)醫院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2公里,門診部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1公里,診所與同類醫療機構距離不少于0.5公里;

      (4)總投資診所不少于5萬元,門診部不少于10萬元,醫院每張床位不少于20萬元;有滿足執業需要的注冊資金。

      2、申辦門診部以上的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3)至申請日止,5年內未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

      (4)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齡: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

      (6)非在職人員。

      3、申請設置個體診所,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所在市常住戶口2年以上;

      (2)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戶口的人員除具備(2)外,職稱必須是副主任醫師以上。

      4、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不得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2)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3)在職人員(包括停薪留職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5)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7)患傳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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