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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三級醫療事故標準
      發布時間: 2021-07-09 18:14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38

      三、三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 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瘺;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瘺;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于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睪丸萎縮,血清睪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并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性膀胱造瘺;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通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 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于41dbHL(分貝)或單耳大于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于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睪丸、附睪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后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后當時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干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后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四級醫療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

      衛生部網站 20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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