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下發《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 文號: 衛醫發[1994]第26號
· 頒布日期:1994-09-05
· 執行日期:1994-09-01
· 時 效 性: 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目錄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組織
· 第三章?評審委員資格
· 第四章?任務
·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 第六章?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有關部委衛生局(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我部制定了《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章程》,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是由專家組成的,在同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領導下開展醫療機構評審工作的專業性組織。
第三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分為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區)、縣(區、市)四級。
第四條 下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應接受上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衛生部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省級以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組。
第六條 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置下列專業委員會(組):
(一)醫院專業委員會(組);
(二)婦幼保健院專業委員會(組);
(三)急救醫療機構專業委員會(組);
(四)臨床檢驗中心專業委員會(組);
(五)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專業委員會(組);
(六)門診醫療機構專業委員會(組);
(七)鄉衛生院、村衛生室專業委員會(組)。
第七條 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下設的專業委員會(組)設正、副主任委員(組長)各一名。
第八條 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兼任。委員會由衛生行政、財政、物價、醫療、護理、醫技、婦幼保健、醫學教育、科研、統計、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九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選聘。每屆任期三年,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
第十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聘用有關專家擔任臨時評審委員,參加醫療機構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資格和有關要求:
(一) 熱愛評審工作,身體健康并能親自參加評審;
(二) 掌握現代醫院和衛生管理理論知識、《醫療機構評審辦法》、《醫療機構評審標準》及有關規定;
(三) 符合本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省級以上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醫療、護理、醫技、醫學教育、科研等委員必須具有副以上技術職稱和相應的業務水平及工作經驗;設區的市以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醫療、護理、醫技、醫學教育、科研等委員必須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和相應的業務水平與工作經驗。
第十三條 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必須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堅持原則,清廉公道,保守秘密,不徇私情。
第十四條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接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機構評審任務。
各專業委員會(組)負責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的評審工作,其中醫院專業委員會(組)負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床位在20張以上的衛生院、護理院等醫療機構的評審;門診醫療機構專業委員會(組)負責各類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評審;鄉衛生院、村衛生室專業委員會(組)負責床位在19張以下的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所)等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醫療機構實施評審;
(二)擬定評審計劃,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匯報評審計劃執行情況和工作情況;
(三)指導下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開展人員培訓活動;
(四)組織醫療機構學習評審文件,使其掌握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
(五)開展有關醫療機構管理、評審的專業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應結合工作實踐,認真總結醫療機構評審經驗,不斷提高醫療機構評審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應開展醫療機構評審的理論和方法研究,對醫療機構評審辦法、評審標準及有關配套文件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應及時征求各方面對評審工作的意見,總結經驗,努力改進工作。每次評審后都要取得被評審單位對評審員的評價反饋意見。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應尊重醫療機構的權利,對直接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反映意見的醫療機構及個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對于不稱職或因故不能繼續承擔評審任務的評審委員,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應及時報請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解聘。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及其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不得向被評審醫療機構索取錢物,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饋贈。
第二十一條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中醫(藥)行政部門組織建立,按本章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1993年發布的《衛生部醫院評審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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